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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另外花钱租车 也属合法损失  

  新报讯 【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徐德利】 车停在停车场无端被撞,修车期间,为了出行方便,车主花2.4万元,另租了一辆车。于是起诉讨要租车费用,日前,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租车费用应属于合法损失,予以支持。

  张亮起诉称,他停放在本市河西区一停车场的帕萨特轿车,被本市一家贸易公司的司机刘力开车撞坏。经交管部门认定,贸易公司的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  在修车期间,为了不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,张亮只好在本市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租赁了相同品牌的轿车,共支付三个月的租车费2.4万元。于是张亮起诉要求贸易公司赔偿租车费2.4万元。但是对此,贸易公司却表示,他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,已经赔偿了张亮的全部损失,至于租车费用,则没有任何依据,所以不同意给付。

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因为刘力驾车是职务行为,贸易公司应就张亮合法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关于租车费问题,汽车在事故发生后至维修完毕期间,丧失了它的使用价值,影响了张亮的使用,因为张亮不负交通事故责任,实际发生的租车费用应属于合法损失,而且数额合理,贸易公司应当予以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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