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报讯【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丽研】一男子以租来的汽车做抵押,向他人借款21万。一审法院审理后,以诈骗罪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10年。
去年1月间,王春生从塘沽区一家汽车租赁中心租赁了一辆捷达汽车。随后,谎称车是他的朋友的,愿意以这辆车做抵押借款,先后向张林借款8万元,并写了借条。去年2月份,王春生又从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,并谎称是朋友所有,向张林抵押借款13万元。
直到去年6月份,第一家租赁公司向王春生索要租赁的车辆,并将他扭送至警方,王春生这才交待了事实。